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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态预混料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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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态预混料使用规范

发布日期:2017-10-08 作者: 点击:

微生态预混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饲料使用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科学、正确、合理使用饲料。各养殖场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要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中规定的原料,不得使用霉变饲料饲喂动物。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微生态预混料的,应当符合微生态预混料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

严禁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经营等单位,严禁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微生态预混料。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微生态预混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三、合法购微生态预混料。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购买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产品,购买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要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新饲料要取得《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境外进口饲料要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四、强化自律,违规使用饲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养殖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微生态预混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殖场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做到来源清晰、采购有把关、使用有记录、产品可追溯,防止假劣格饲料产品进入养殖环节,防止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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